广东省农产品加工示范区(江门台山)斗山园区建设项目暂时运用林地批阅赞同书
依据《森林法施行法令》第十七条以及《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悉数下放建设项目暂时占用林地和森林运营单位构筑直接为林业出产服务工程设备占用林地批阅权限的告诉》(粤林函〔2019〕132号)第一条规则,批复如下:
一、赞同广东省农产品加工示范区(江门台山)斗山园区建设项目暂时运用唐美村委会南山村和旧村辖区内的产品林地(8.5736公顷),用于取土、弃土等用处。
三、暂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为两年,期间不得损坏周边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在暂时占用林地上构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有必要康复林地的林业出产条件。